日期:04-12 11:05
案情回顧:
2014年1月21日晚,張某某駕車(車輛主人為被告康某)與錢某(車輛主人為原告王某)、李某某發生連環相撞,造成三車受損。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錢某無責任,李某某無責任。原告轎車因此次事故車輛嚴重受損,原告為修復車輛共支付維修費2.05萬元。因與被告協商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2.05萬元及車輛貶值損失3萬元。
車輛貶值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車輛受損,事實清楚,車輛維修費2.05萬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范圍內進行支付。
車輛經過維修后其使用價值沒有受到影響,而車輛貶值損失僅在出售時可能影響其交換價值,故并非必然發生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3萬元及鑒定費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
原告車輛在購置半年時間發生本案交通事故,導致多部件修復。車輛貶值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在修復過程中,要通過部件拆裝及加壓、拉伸、敲擊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復部件原貌,車身原有預應力分配,原有設計意圖都會改變。
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了李某某的車輛經過維修后,仍存在貶值損失。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司支付李某某賠償金5.05萬元。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p>
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必然導致損失,在修復過程中其原有金屬結構、預應力分配方向、原有設計意圖等會改變,導致車輛外觀影響較大,技術性能下降等問題。
該損失不因車輛是否交易而有所改變,是一種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屬于民法上的損害范疇,受害人要求被告賠償車輛貶值費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如何確定車輛貶值的損失?
我國法律暫無具體條文對判定車輛貶值損失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車輛貶值損失求償是否予以支持,要嚴格把握并要有證據加以佐證。
1、受害者承擔舉證責任
車輛貶值衡量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時,將在特定時間點,事故車與相同品牌、型號的未發生事故汽車之間的市場價格差額作為車輛貶值損失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專門從事舊機動車鑒定估價的專家和機構,其對車輛貶值損失作出的估價鑒定可以作為證據采信。
2、綜合考慮受害者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受損車輛的新舊程度和使用年限、車輛受損程度等
如果受損車主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車輛受損不嚴重,經過修復后完全能夠恢復原狀,則不存在賠償貶值損失的問題。只有在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內在結構性損害,即使全面修復也不能完全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下,才存在貶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