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4-12 11:11
【案情簡介】:
美國某公司向寧波某工廠采購一批產品,支付定金后,寧波工廠未能按照合同交貨,雙方發生糾紛,美國公司欲起訴寧波工廠。經查,所有合同和訂單均由一香港離岸公司蓋章,定金也支付至離岸公司賬戶。美國公司能否直接起訴寧波工廠?美國公司能否在寧波起訴?
【律師意見】:
離岸公司通常是投資者為了避稅而設立的公司,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很多寧波的工廠直接以離岸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外國買方由于對中國的法律不甚了解,也未在訂購產品前對供應商進行盡職調查,甚至很多國際貿易糾紛案例中,雙方甚至沒有正規的合同、訂單及形式發票,導致出現糾紛后,外國買方難以維權。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涉外民商事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對公司而言,通常指公司登記注冊地法院管轄。如果簽訂合同的主體是離岸公司,其注冊地并非在寧波,因此,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管轄法院未做明確約定的,寧波法院對相關糾紛不具有管轄權,美國公司不能在寧波起訴。
另外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雖然貿易洽談都是直接同寧波工廠進行的,但最終簽署合同的主體并非寧波工廠,美國公司如以違約為由起訴的,不能直接起訴寧波工廠。
【律師建議】:
建議外國買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代表處,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盡量避免與離岸公司簽署合同或協議,以免發生糾紛后難以維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